滁州学院教职工户口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发布时间:2013-09-04浏览次数:896

 

为规范教职工户口管理,根据公安机关户口管理有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现制定本规定。

1.凡分配、调入到我校工作并居住在校内的教职工及家属均可在我校落户。

2.居住在校内的教职工,其未成年子女可按公安机关相关规定随父母入户。

3.非我校教职工的直系亲属,不得将户口挂靠我校;不允许空挂户口,禁止教职工宿舍一个房号落两个户口。

4.校内住房调整的教职工,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校后勤管理处房产科开具房号证明,携带房号证明到校保卫处户籍科开具给派出所的住房证明,然后到所在辖区派出所办理户口本上的房号更改手续,房号更改后才能到后勤处房产科领取调整后的住房钥匙。

5.调离、入学深造、自动离职但户口在我校的教职工,须在离校手续办理完成的同时将户口迁出我校,保卫处方可在“滁州学院调动、辞职人员办理离校手续情况表”上签字、盖章。一年后仍未迁出的,校保卫处户籍科不予代为管理,且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

6.学校教职工集体户口由保卫处户籍科统一管理,户籍科根据公安机关要求,定期对集体户口进行核查、清理。集体户口的教职工需要使用户口时,可办理借出手续,使用后须及时归还。

7.符合公安机关入户规定的家庭户凭学校房产管理科开具的住房通知书到校保卫处户籍科开具入户证明,并带齐入户所需的材料直接到辖区派出所入户。

8.家庭户原则上由教职工本人保管户口本,并积极配合辖区派出所和校保卫处户籍科进行例行户口核查。

9.按公安机关户口管理规定,教职工集体户原则上只有本人落户,其子女或直系亲属不得落户在集体户中。如夫妻双方都是学校教职工,且滁州市区内没有固定居所,其子女可以落户学校教职工集体户中。

10.新进校工作的教职工,入户时应持学校人事处开具给辖区派出所的接受证明、本人的户口迁移证、报到证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由本人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户口入户。办理好入户手续后,将派出所打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本人一寸近照一张送交到校保卫处户籍科集中统一管理。

11.户口在集体户中的教职工如校内分配有住房或本市区内有固定的居所,本人在学校教师集体户中的户口要尽快迁出。教职工集体户迁出,到学校保卫处户籍科领取“常住人口登记表”,凭相关材料(校内居住的由后勤管理处开具校内住房证明,本人在市区内有固定居所的凭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等),自行到户籍所属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12.教职工家庭户迁出,凭材料(户口簿、录取通知或准迁证等)自行到户籍所属派出所办理迁移。

13.琅琊路派出所和会峰路派出所分别是我校琅琊校区和会峰校区教职工住户的户口管理机关,校保卫处是协助管理部门。

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滁州学院保卫处

                           201394

终审人:王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