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居住证办理事项的通知

作者:发布时间:2016-05-06浏览次数:277

全校师生员工:

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二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和《滁州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中“所有在学校工作和学习的师生,若需办理居住证,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15日内,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机关申报居住登记。在学校、培训机构寄宿就学或者培训的人员,由学校、培训机构负责登记,负责登记单位应当自办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登记情况报送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经与辖区派出所协调,现就我校师生办理居住证登记通知如下:

1.每届新生报到入学后第二周内,请各学院将所有新生信息进行登记,登记信息为:姓名、所在学院、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第三周之内,请各学院安排专人将新生信息电子稿和纸质稿报送至保卫处,保卫处统一送交公安机关申报登记,逾期不予办理。

2.请各学院将目前在校的非毕业班学生信息(电子稿和纸质稿)在520前报送至保卫处,保卫处统一向公安机关申报登记。

3.按照现行规定,我校学生只能在入学的第二学期到辖区派出所办理居住证(本着自愿原则)。

4.我校教职工若需办理居住证登记,可直接到保卫处办理。

以上规定是我国《居住证暂行条例》自201611实施以来后带来的新变化,有可能给师生办理居住证带来不便,请各院(部)加强政策宣传,安排专人负责,做好解释和服务工作。

校保卫处  

201654



终审人:baoweich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