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安全,维护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按章依法管理原则。
第二条 凡在滁州学院校园道路上参与或涉及交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
第四条 安全保卫处是学校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执行部门,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安全保卫处有权对校园道路实行交通管制,校内发生交通事故,由安全保卫处调解处理,当事人有异议或者要求交警部门处理的,移交校区所在地交警部门处理。
发生人员死亡或者涉外的交通事故,由校区所在地交警部门处理。
第二章 校园道路管理
第五条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园道路或从事其他非正常的交通活动。
第六条 因建设需要在校园道路上开挖施工,主管部门应在施工前三天内,将道路施工地点、时间、工期以书面形式报后勤管理与基建处和分管领导批准,经安全保卫处备案后方可施工。
第七条 经批准在校园道路上施工的单位,须在施工路段的明显位置设立告示牌和安全标志,必要时应当指派安全员在现场疏导行人和车辆。施工任务结束应及时修复路面,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第八条 禁止在校园道路上随意停车、堆放物品或有其他妨碍校园道路安全和畅通的行为。违反本管理办法,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机动车辆管理
第九条 禁止学生在校园内骑行摩托车、燃油燃气助动车,禁止无牌、无证车辆和未经公安部门认可的改装车辆在校园内行驶。
第十条 不提倡在校学生购置机动车,禁止在校学生机动车辆办理门禁系统注册。
第十一条 进入校园的教职工私家车须在校园门禁系统注册(机动车辆所有人为教职工本人或居住在校内的配偶及同户家庭成员,每人限注册一辆),来校办事的外来车辆须在门卫登记换证后进入校园(特种车辆除外,如军队、公安、消防、救护车辆等)。
第十二条 原则上禁止出租车进入校园,如有特殊情况(如老、弱、病、残、雨雪天气等)应在门卫登记换证后方可进入校园。
第十三条 校园内举行大型活动、会议、考试等活动,有外来车辆进校的,主办单位应提前三天向安全保卫处报备,做好相应的停车规划和现场交通安全管理。否则,安全保卫处有权谢绝参加活动的校外车辆进校。
第十四条 食堂和校内商业网点的货运车辆,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和指定的线路行驶。为学校提供服务的外聘企业员工车辆,在合同期内享受校内教职工同等待遇。
第十五条 禁止外卖车辆进入校园,禁止进校锻炼的校外人员车辆进入校园。
第四章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限速行驶,出入校门限速5公里/小时,校园道路限速为15公里/小时。
第十七条 校园内教学区域禁止鸣笛。
第十八条 严禁在校园道路上学驾机动车或无证驾车、酒后驾车、飙车、试刹车。
第十九条 在校园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驾驶员,应自觉遵守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和各类交通标识、标线。
第二十条 禁止在校园道路上逆行、超速行驶和禁止车辆通行的道路上行驶。
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员违反本办法而引发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第五章 非机动车、行人通行
第二十二条 本校师生员工应自觉遵守各项学校安全管理规定和制度,出入学校大门应服从门卫管理,主动出示工作证、学生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因工作、学习、来访的校外人员,应遵守学校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和制度。
第二十三条 骑自行车、助动车、电动车进出校门应下车推行,并主动配合门卫检查。
第二十四条 校园内行人应走人行道,无人行道的道路靠右侧路边通行,穿越道路或路口,应确认安全后再通行。
第二十五条 骑驾自行车或助动车、电动车,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学校各项安全管理规定,严禁在校园道路上逆向行驶、违章带人或双手脱把骑车。
第二十六条 校园道路上禁止溜旱冰、滑轮板;禁止边骑车边打手机或骑快车、相互追逐、急转猛拐等有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六章 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管理
第二十七条 校园人行道、楼宇出入口、消防疏散通道、车辆与人员集散地通道以及无停车标志的道路和区域,禁止停泊车辆。
第二十八条 校内停车场、地下车库、停车点,由校保卫处设置标志、划定泊车位,机动车应按指定的停车位或停车场有序停放。
第二十九条 学校二级学院、部门举行大型活动的外单位机动车辆进校,主办部门应指派专人与安全保卫处对接,经校领导批准后按指定位置停放。
第三十条 非机动车应在规定的自行车停车库、停车棚或划定的停车线内有序停放。
第三十一条 严禁电动车在室内、楼道或从楼上接线充电。
第七章 交通事故处置
第三十二条 校园道路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报警并保护事故现场,等待公安民警到达。
第三十三条 接到校内交通事故报警,校保卫处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处置,维护现场秩序。
第八章 违章处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以教育为主,经劝说教育无效或情节较重的,可通知其所在单位或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擅自占用校园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秩序,经教育不予立即纠正的,保卫部门在获取证据后,可将有关车辆、物品进行牵引、搬移现场,所涉及的经费应由肇事者承担。
第三十六条 道路施工不按规定办理申办手续或不采取现场安全措施的,可责令其停止施工,校大门禁止其施工车辆进出。
第三十七条 初次违反停车管理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或在车前玻璃张贴违章告知单,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八条 违反停车规定3次(包含3次)以上的,采取锁车轮、牵引车辆、注销门禁准入系统或不予发放临时通行证,并通报所在单位;因牵引车辆等所涉及的费用由违章者自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管理规定自公布日起施行,由校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原《滁州学院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校政〔2015〕120号)、《滁州学院校园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管理规定》(办〔2011〕34号)、《滁州学院校园机动车管理规定》(办〔2010〕22号)同时废止。
通讯员:;初审:;终审人:王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