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滁州学院2019年消防器材采购公告”的更正说明

作者:发布时间:2019-10-15浏览次数:1466

尊敬的供应商:

现将采购公告中“一、供应商资格”中“供应商必须是具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独立法人。在经营活动中无违法记录。供应商需具有公安厅消防总队发放的灭火器服务资格证书。” 变更为供应商必须是具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独立法人。在经营活动中无违法记录。具备从事灭火器经营能力(以营业执照为准)

投标截止日由20191017900时变更为201910189:00时前。

以上变更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见谅。

    

             滁州学院安全保卫处

              20191015


终审人:baoweich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