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育人环境,规范校园管理,维护校园秩序,根据《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3号)等,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学校琅琊、会峰两个校区。全校师生员工(包括各类在校培训人员、外籍教师、留学生等)、各单位聘用人员、居住校内的校外人员及其他来校活动的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所有进入校园人员应自觉做到遵纪守法,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管理,维护校园秩序,共同创建文明校园。
第四条 校园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综合治理、齐抓共管。
第二章 门卫管理
第五条 进入学校的人员,须持有效证件或者学校颁发的其他进入学校的证章、证件。
未持有前款规定的证章、证件的国内人员进入学校,应当向门卫登记后进入学校。
外来车辆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校园。
工作日期间,每天7:30- 18:30,谢绝校外人员进校锻炼和游玩。工作期间不得带领无关人员进入办公、教学和科研场所。
禁止社会闲杂人员进入校园。严禁携带猎枪、火药枪、气枪、电击枪及管制刀具等进入校园。
第六条 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经校党委宣传部同意后,报校安全保卫处备案,方可进校采访。
外国新闻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省政府外事机关或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经党委宣传部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同意后,报校安全保卫处备案,方可进校采访。
第七条 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入学校进行公务、业务活动,应当经省有关部门同意并告知学校后,或按学术交流计划经学校主管领导研究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
自行要求进入学校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批准后,报校安全保卫处备案,方可进入学校。
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进入学校探亲访友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后进入学校。
第八条 学校有关部门在校内举办面向社会的各类培训、会议、考试、文艺等活动,要提前1天报校安全保卫处和后勤管理与基建处同意,方可让有关人员和车辆进入校园。
第九条 来校公务、探亲访友等外来车辆,必须在门卫办理登记、换证手续后方可进入校园。
禁止出租车、燃油摩托车(教职工除外)、共享电动车、外卖车辆进入校园。如因生病、运送重物、行动不便等特殊情况,需向门卫说明,经登记后方可进入校园。
第十条 师生员工和校内住户、商业网点等的公私货物(如设施、设备、电脑、家具等)运出校门,要凭单位证明或有效证件,在门卫登记后,方可运出校园。
第十一条 运送单位和个人建筑或装修材料的车辆,需经后勤管理与基建处同意,在门卫登记后,方可进入校园。
第三章 公共秩序管理
第十二条 校园内应做到穿着得体、言行文明,禁止在校园内酗酒、打架斗殴或进行赌博、吸毒、偷窃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三条 严禁在校园内私自摆摊设点、叫买叫卖及各种促销活动。严禁校内商业网点和住户开办网吧、游戏室等,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利用办公场所和个人住房设点经商。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禁养任何宠物。教职员工禁养家畜家禽,按规范饲养犬只等宠物。
第十五条 严禁在校内湖塘水域游泳、垂钓,严禁在校内山体等处野炊、攀岩。
第十六条 严格遵守宿舍管理制度和作息制度,学生宿舍严禁留宿他人。
第十七条 严禁在教学、办公场所高声喧哗、播放高音量音响,严禁在校园内公共场所吸烟。
第十八条 进出校园的各类机动车辆,要服从管理,按规定停放,不得鸣笛、超速行驶、停占主干道。学生晨跑期间,机动车辆不得在校园主干道行驶。
第十九条 教学期间,禁止非教学人员进入体育教学场地活动。严禁在校园非运动场所开展踢球、溜旱冰、滑板等活动。
第二十条 师生员工及其他人员非工作需要不得进入施工工地,以及设有危险、禁止出入标志的场所(如容易滑坡落石等地块)。
第二十一条 23:00后,保安在巡逻中对校园内闲逛、逗留人员可以进行询问,劝其离开。对可疑人员送交校安全保卫处处理。
第四章 文化活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师生员工要提高法治意识和自身素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师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严禁宣扬和传播非法言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从事宗教、迷信等活动,不得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暴恐视频等。
第二十三条 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当张贴在校园公告栏或者许可的地点。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当经过党委宣传部、安全保卫处同意。
第二十四条 校园内举行集会、讲演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提前至少12小时向学校党委宣传部、安全保卫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姓名等事项。对未经许可所举行的活动,安全保卫处将依法依规予以劝阻和制止。
第二十五条 在校内组织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根据活动涉及的类别分别向党委宣传部、科技处、团委等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内容、报告人和负责人姓名等事项。经许可举办的,应报安全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 在校内开展的科技、文娱、体育等室内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生活秩序,活动的安全由组织者负责。活动的组织者须制定大型活动安全预案,加强安全演练和防范。
第二十七条 在校园临时、永久建筑物设置或安装音响、广播、电视设施,设置者、安装者应当报党委宣传部、后勤管理与基建处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安装。
第二十八条 校园内设置雕塑、纪念石等各类标识物须经党委宣传部和后勤管理与基建处同意,报安全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 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应当在成立前由其组织者报党委宣传部、团委、校工会等相关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
第五章 环境设施管理
第三十条 师生员工要爱护校内公共设施,严禁挤占消防通道,严禁将消防设施设备用做其它用途。
第三十一条 水、电、气、暖、空调设施、网络及通信设施等在校园内建设、安装与维护,须分别经后勤管理与基建处、信息化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安全保卫部门备案。施工过程不得破坏校园建筑、植被和校园环境。
第三十二条 进入校内人员要爱护校园绿化,严禁攀摘树木花卉,破坏和燃烧草坪等行为。
第三十三条 保持校园环境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瓜皮果壳、纸屑等杂物。施工单位车辆若需在校园主干道及公共场所通行,其产生的垃圾要及时自行清扫干净。
第三十四条 校内所有人员应自觉爱护学校公共财物,不得改变和破坏水、电、气、邮、垃圾桶、路灯、通讯、消防等公共设施。
第三十五条 严禁在公共设施、墙面等处随意刻画、涂抹、张贴宣传品。校园内禁止擅自设立宣传广告和悬挂条幅。
第三十六条 校园内新增建设项目须经后勤管理与基建处等部门审批、安全保卫处备案;各类装饰、修缮等工程项目须经后勤管理与基建处审批,方可规范施工。
第六章 责任和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有违反上述各条规定行为的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除予以批评教育外,视情节不得参加文明新风户评比,并扣发当年文明奖。
第三十八条 教职工家属和亲戚在校内违反规定,责任由教职工承担,并按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因违反校园秩序管理规定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违反规定者本人负责。
第四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师生员工,由学校视其情节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对违法犯罪者(含校外人员),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日起施行,由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原《滁州学院校园管理暂行规定》(院行〔2006〕21号)、《滁州学院门卫管理暂行规定》(院行〔2006〕21号)同时废止。
终审人:王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