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学院消防器材及设施管理规定(修订)

作者:安全保卫处发布时间:2023-10-25浏览次数:4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消防器材及设施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确保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安徽省消防条例》《安徽省学校安全条例》等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消防器材及设施的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

第三条 消防器材是指用于灭火、防火以及火灾救援的器材。消防设施包括公共消防设施与建筑消防设施。

(一)消防器材:

1.各种手提式、推车式、悬挂式灭火器,灭火毯、消防沙箱(桶)、灭火器箱等;

2.消火栓箱、水带、水枪等;

3.破拆类工具、救援类工具、逃生类工具等。

(二)公共消防设施:

1.消防给水管网、消防水泵及消防供配电设施;

2.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池(罐)、水泵结合器;

3.消防车通道、消防安全疏散通道、消防安全标志、消防登高作业场地;

4.其他防火、灭火、抢险救援装备及设施。

(三)建筑消防设施: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气体灭火系统;

4.防排烟通风系统;

5.应急广播及通讯系统;

6.室内消火栓系统;

7.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

8.防火门和活动式防火分隔设施。

第二章  管理原则、职责和范围

第四条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损坏、谁赔偿”原则,各单位对本单位所管辖的楼宇和责任区域内的消防器材及设施负有使用和管理责任。

第五条 消防器材及设施的设置和配备由学校消防职能部门根据消防规范和要求进行统一布局和配备,其中学校新建场所的消防器材及设施由后勤管理与基建处负责配备。消防器材与设施的管理实行学校消防职能部门和各单位分级管理。

第六条 安全保卫处负责学校消防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及消防器材的维护、保养与更换,对各单位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第七条 各单位对本单位所管辖的楼宇和责任区域内的消防器材及设施负有使用和管理责任,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所负责的消防器材及设施的管理细则、操作规程,明确管理负责人、管理人以及管理人员岗位职责等。

第八条 各单位应对所管辖和使用建筑的消防器材设施以及疏散指示灯和应急照明灯、防火卷帘门窗、防火门、消防安全通道等设施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巡检,如有损坏,应及时向安全保卫处报修。

第九条 新建场所消防器材及设施质保期结束时,后勤管理与基建处应及时向安全保卫处进行交接。交接时,应将建筑消防设施的竣工图纸、竣工资料和质保期间的消防设施运行、使用情况以及消防器材的配备情况等相关资料移交给安全保卫处。

第十条 学校(甲方)出租的校产公有房屋,由承租方(乙方)负责其消防器材及设施的配备、管理和使用,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与维护,确保完好有效。学校(甲方)出租方的职能管理部门对承租方(乙方)管理的消防器材及设施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第三章  消防器材及设施检查、巡查

第十一条 学校消防器材及设施应当按照消防法规和消防规范要求进行定时检查和巡查。

(一)学校建筑公共部位所配备的消防器材和建设的消防设施,由安全保卫处每月巡查一次。

(二)设置和配备在房间内(学生公寓、教学楼、实验室、图书馆、档案馆、报告厅、会议室、电梯机房、配电房等)的消防器材和设施,由房间管辖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巡查。一般岗位每月巡查一次,重点岗位每日巡查一次。

(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淋灭火系统、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消防应急广播及通讯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由安全保卫处委托消防维保单位每月检测一次,并出据检测报告。

第四章  消防器材管理

第十二条 单位的消防器材使用应设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和检查,确保消防器材完好有效。安全保卫处负责监督、指导和检查

第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可根据适用范围,选定消防器材类别和数量,并和所属单位负责人确定摆放位置,落实专人负责责任区内的消防器材,即实行“定人、定数量、定位置”的严格管理。不得随意减少消防器材的配置和数量。放置位置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搬动或挪用。

第十四条 安全保卫处按照国家《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规范配置灭火器材,根据不同场所配置不同的灭火器,各单位不得自行购买、配置和更换灭火器。各灭火器使用单位要及时统计到期、不合格的灭火器,报学校安全保卫处及时维修与更换。各单位需增配灭火器,须在安全保卫处网站下载填写《滁州学院灭火器配置申请表》报安全保卫处,经安全保卫处核查后予以配置。

第十五条 各单位内配置的灭火器材应加强日常管理检查,发现丢失的应及时通知安全保卫处补配,不能说明丢失原因或因管理不善丢失的,原则上由使用单位赔偿。

第十六条 灭火器应放置在通风、阴凉、干燥、明显、便于取用的位置,不影响安全疏散,防止腐蚀、潮湿、过冷、过热对灭火器材的损害和产生不良影响。

第十七条 对灭火器实行标签管理。各单位对责任区内的灭火器都要贴上标签。编号由各单位进行统一编码,灭火器标签包括责任单位、管理人、楼(房)、层、房间号、灭火器编号、灭火器应更换的日期等。将标签粘贴在灭火器的适当位置上,灭火器标签由安全保卫处统一制作,责任单位负责填写,报安全保卫处备查。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将责任区内消防器材编号、型号类别、使用数量、摆放位置、维修年限以及负责管理人情况登记造册,留档备查,并报安全保卫处备案。

第十九条 单位(楼)内进行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时,单位安全员应将配置的消防器材统一集中,妥善保管,待工程完工后放回原位。

第二十条 微型消防站的消防器材由安全保卫处统一配备与管理。

第五章  消防设施管理

二十一 消防报警控制室须设专人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应热爱本职工作、有高度责任感、身体素质好、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能熟练掌握本系统功能和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 消防报警控制室值班人员负责监视消防控制设备的运行情况,及时处理各种报警信号,准确操作各类消防设备。并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每班值班人员应不少于2人。

(二)值班人员须进行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三)值班人员要认真做好消防设备的日常检查和维护以及值班记录和交接班工作,不得擅离职守。

(四)值班期间严禁睡觉、喝酒,不得会客聊天、拨打私人电话。

(五)值班人员遇有火情报警时,应立即携带通讯工具和消防器材迅速到达报警点核实确认报警情况。如发生误报火情,应查明原因,采取相应措施并做好记录。如确有火情,应立即向消防报警控制室反馈信息并利用现场灭火器材进行扑救。

(六)遇有火情,控制室值班人员要根据火情情况立即拨打校园报警电话(校园110中心报警电话3516110、琅琊校区3511021、会峰校区3510021)或消防“119”报警,并同时向发生火情单位领导报告。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根据火情情况执行相应的应急预案,及时准确地启动相应消防设备、组织扑救、发出报警和广播引导人员疏散。

(七)消防报警控制室设备必须按要求定期进行系统功能试验、检测、维护等工作,确保设备系统运行状况良好。

二十三 安全保卫处负责日常维护各建筑物内的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防火门磁控装置、消防栓箱、消防水枪、消防水带、消防栓头等消防设施,其中供电设施由后勤管理与基建处负责日常维护。在接到报修后应及时维修更换,确保设施正常工作。

二十四 后勤管理与基建处负责全校消防给水管网(包含室内外给水管网)、建筑物的消防给水设施(包含水泵房、消防水箱等)的日常维修和维护,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开闭试水,确保完好有效。

第二十五条 安全保卫处负责安排具备建筑消防技术服务资质的企业定期对学校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养和维修。

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或擅自移动、拆除、挪用消防设施,不能埋压、圈占消防栓。

第六章  消防器材及设施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消防器材档案内容包括:消防器材配制时间、数量、种类;位置分布图;日常巡检、月检、年检、维修、报废、更换、使用等情况记录。

第二十八条 消防设施档案内容包括:消防设施安装时间、施工图纸(消防供水管道、消防供电线路施工图纸由后勤管理与基建处提供)、设备系统原始资料及其各阶段检查报告、消防部门建筑审批文本、日常维护管理记录(包括系统日常运行登记、日常检查登记及月(季)检查登记等。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若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其改正。

(一)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的;

(二)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疏散通道的;

(四)未经批准随意在消火栓上取用水的;

(五)随意关闭消防用水阀门的;

(六)挪用、侵占灭火器材的;

(七)因管理不善导致灭火器材损坏、丢失的。

对拒不改正、造成一定后果的,对有关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理并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三十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原《滁州学院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管理规定(试行)》(办〔201135号)同时废止。 


终审人:王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