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学院安全稳定信息报告暂行办法

作者:发布时间:2024-04-22浏览次数:12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安全稳定信息报告工作,及时准确了解掌握信息,妥善高效处置隐患,确保校园安全稳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报告原则

(一)迅速。学校相关部门须及时受理安全稳定信息报告,采取积极措施处理。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立即向分管校领导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视情况向校党政主要领导报告。校办公室根据校领导批示意见,将重要信息迅速报告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其中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最迟在2小时内报告,并及时通报滁州市公安等部门和可能受影响的学校;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最迟在4小时内报告。信息报告实行逐级上报制度。在紧急或特殊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二)准确。信息内容要客观详实,不得主观臆断,不得漏报、瞒报、谎报。信息报告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来源、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生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措施和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三)续报和终报。对突发公共事件及处置的新进展、可能衍生的新情况要及时续报。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要进行终报。较大级别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在处置结束后,要认真总结分析,形成专项报告。

第三条  信息报告范围和内容

(一)信息报告范围

1.学校存在或发生的教育教学实践活动、生产安全、治安、消防、交通、食品卫生、传染病疫情、校舍环境建筑等方面的安全隐患、事故或事件,校园暴力侵犯侵害及其他危及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与社会稳定重大事故事件及由于管理不当造成的其他责任事故和隐患等。

    2.师生对教学、管理、后勤等工作不满而引发的躁动,以及影响社会或学校稳定的不安全因素、心理障碍因素、精神病人肇事、师生擅自离校出走、请假逾期未归、失踪、自杀等事故事件。

3.因自然灾害性天气等不可抗力因素引发的地震、暴风雨、雷电、山洪、泥石流、地质滑坡、房屋塌(倒)灾害隐患险情、事故事件或意外事故引发的重大险情。

(二)信息报告内容

受理责任主体在向上级报告安全稳定信息时,应包括信息来源、时间、地点、范围、性质、动态、影响情况和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内容,并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

第四条  信息报告责任主体

(一)任何最先发现或接触到突发公共事件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在第一时间内向有关部门负责人报告,有关部门核实情况后立即向分管校领导报告,视情况向校党政主要领导报告。

(二)学校党委是学校信息报告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各班班主任、辅导员是本班信息报告责任主体。根据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值班制度的要求,各二级学院、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值班工作,特别是敏感时段和节假日、开学、毕业等重要时期值守工作,值班人员为信息报告专属人员。

(三)学校宣传、学生、安保、外事、团委、后勤等部门要设立一定数量的信息报告员队伍,队伍要涵盖教职工和学生,完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信息报告网络。

(四)学校宣传、安保、信息中心等部门要加强网络管理,及时删除网上有害信息。从互联网、媒体报道中获取有关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和社会热点问题的信息,对其中反映的重要和敏感情况要及时核实,并及时报告。

第五条  信息报告方式

实行信息报告和请示制度,对于紧急和重大事件,可先以电话方式报告和请示,之后提交书面报告,其中各二级学院、各部门上报学校的书面报告应分别由本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学校上报上级的报告应由学校主要领导或分管安全稳定工作校领导审核签字。必要时,应同时上报报告电子版。

第六条  实行信息报告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各二级学院、各部门要选派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的人员从事信息报告工作。

(二)学校组织对各单位值班情况的检查,定期对值班和信息报告情况进行通报,并将信息报告情况纳入学校年度综合考核内容。

(三)对迟报、漏报以及报告质量差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要求查找原因,及时整改。对因迟报、漏报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原《滁州学院安全稳定信息报告暂行办法》(办〔200920号)同时废止。


通讯员:;初审:;终审人:王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