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学院消防安全通道管理规定(修订)

作者:安全保卫处发布时间:2023-10-25浏览次数:10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安徽省消防条例》《安徽省学校安全条例》等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消防通道是指教学楼、图书馆、操场、学生公寓、食堂、实验室、礼堂、音乐厅、报告厅以及公共办公场所的楼梯、过道、安全出口、卷闸门、天台门,是消防人员实施营救和被困人员疏散的通道,消防车通道的设置应符合相关消防要求。

第三条 校内各单位专用楼宇的消防通道由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安排专人负责开启,指定专人为该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员,名单报校安全保卫处备案,名单内容包含姓名、所辖区域、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四条 学校楼宇的消防通道由后勤管理与基建处负责管理,安排物业公司指定专人负责开启,确定该区域消防安全管理员,名单报安全保卫处备案。

第五条 消防安全管理员必须熟悉其负责区域消防通道的位置和钥匙,保证消防安全通道畅通。

第六条 消防安全管理员负责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禁止在消防通道堆放杂物、停放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等阻碍通行的物品。

第七条 在人员聚集的场所、时段,严禁封闭消防安全通道,否则,若发生意外,由该单位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员承担责任。

第八条 校内各单位举办大型活动时,本着“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必须保证消防通道的畅通,确保消防安全。

第九条 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员必须保证所辖楼宇的消防通道畅通、门锁完好,如有损坏,及时向后勤管理与基建处报修。若发生火情,应第一时间开启消防通道,引导人员疏散。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原《滁州学院消防安全通道管理规定》(办〔201136号)同时废止。


终审人:王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