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修订)

作者:安全保卫处发布时间:2023-10-25浏览次数:10

为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更好地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优化育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徽省学校安全条例》《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滁州学院校园出入门禁系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园道路以及在校园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车辆驾驶人、行人的交通安全管理。

第二条 安全保卫处是学校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各单位应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协助做好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校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师生员工的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开展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师生员工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自觉意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校园交通安全责任制,防范校园交通安全事故。

第四条 凡在校园通行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等,均属本规定管理范围。校内各单位、全体师生员工、来校的校外单位及校外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道路及交通设施管理

第五条 安全保卫处根据学校道路实际情况设置交通警示标志牌、减速带、广角镜等交通设施,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动、遮拦、占用交通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移动道路上的交通安全设施或交通标志,须事先征得安全保卫处同意。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园交通道路。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时,施工单位须向安全保卫处、后勤管理与基建处提出申请,获准后方可实施。在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按规范设置明显的告示牌和安全警示标志,必要时指派专人在现场疏导行人和车辆。竣工后及时清理现场,清除堆积物,避免妨碍交通。

第七条 禁止在校园道路上随意停车、堆放物品或有其他妨碍校园道路安全和畅通的行为。违反本管理规定,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机动车辆管理

第八条 进入校园的教职工私家车须在校园门禁系统注册(机动车辆所有人为教职工本人或居住在校内的配偶及同户家庭成员,每人限注册一辆),来校办事的外来车辆须在门卫登记换证后进入校园(特种车辆除外,如军队、公安、消防、救护车辆等)。

第九条 禁止在校园骑行摩托车、燃油燃气助动车,禁止无牌、无证车辆和未经公安部门认可的改装车辆在校园行驶。

第十条 不提倡在校学生购置机动车,在校学生机动车辆不予办理门禁系统注册。

第十一条 原则上禁止出租车进入校园,遇有特殊情况,应在门卫登记换证后方可进入校园。

第十二条 校内举行大型活动、会议、考试等,有外来车辆进校的,主办单位应提前三天向安全保卫处报备(掌上蔚园-网上办事-来访车辆预约申请),做好相应的停车规划和现场交通安全管理。否则,安全保卫处有权谢绝参加活动的校外车辆进校。

第十三条 食堂和校内商业网点送货车辆,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和指定的线路行驶。为学校提供服务的外聘企业员工车辆,在合同期内享受校内教职工同等待遇。

第十四条 禁止外卖车辆进入校园,禁止校外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校园。

第四章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限速行驶,出入校门限速5公里/小时,校园道路限速为30公里/小时以下(特殊路段依据现场交通标识执行)。

第十六条 校园内教学区域禁止鸣笛。

第十七条 严禁在校园道路上学驾机动车或无证驾车、酒后驾车、飙车、试刹车。

第十八条 在校园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驾驶员,应自觉遵守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和各类交通标识、标线。

第十九条 禁止在校园道路上逆行、超速行驶和禁止车辆通行的道路上行驶。

第二十条 驾驶人员违反本规定而引发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第五章  非机动车、行人通行

第二十一条 师生员工骑行电动自行车、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辆进出校门须从非机动车通道缓慢通行,主动配合门卫检查,不得骑行带人从非机动车道进出校门。进入校园后须靠右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驾驶人和搭载人应当规范佩戴安全头盔。如遇安保人员现场指挥交通时,应当按照安保人员的指挥通行。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主动避让。

第二十二条 师生员工步行进出校门须从人员通道通行。校园内行人应走人行道,无人行道的道路靠右侧路边通行,穿越道路或路口,应确认安全后再通行。

第二十三条 骑行自行车或助动车、电动车,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和学校各项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严禁在校园道路上逆向行驶、违章带人或双手脱把骑车,禁止边骑车边玩手机或骑快车、相互追逐、急转猛拐等有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校园道路上溜旱冰、滑轮板。

第六章  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管理

第二十五条 校园人行道、楼宇出入口、消防疏散通道、车辆与人员集散地通道、无停车标志的道路和区域,禁止停泊车辆。

第二十六条 校内停车场、地下车库、停车点,由安全保卫处设置标志、划定泊车位,机动车应按指定的停车位或停车场有序停放。

第二十七条 非机动车应在规定的自行车停车库、停车棚或划定的停车线内有序停放。

第二十八条 停放在校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妥善保管好车内存放的物品,学校不承担车辆损失和损害责任。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校车、公务用车停放点为专用停车位,其它车辆不得占用或停放,以免影响校车、公务车辆通行。

第三十条 严禁电动车在室内、楼道或从楼上接线充电。

第七章  交通事故处置

第三十一条 校园发生交通事故,安全保卫处接报后应当组织人员迅速赶赴现场进行处置。

第三十二条 校园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立即拨打“110”“120”求助,安全保卫处协助抢救受伤人员,维护现场秩序,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开展现场取证工作。校医院在“120”急救车未到达之前,应派医生赶赴现场进行先期抢救。

第八章  违章处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以教育为主,经劝说教育无效或情节较重的,可通知其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擅自占用校园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秩序,经教育不予立即纠正的,安全保卫处在获取证据后,可将有关车辆、物品进行牵引、搬移现场,所涉及的经费由肇事者承担。

第三十五条 道路施工不按规定办理申办手续或不采取现场安全措施的,可责令其停止施工,校门禁止其施工车辆进出。

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辆在校园内违规停放,第一次、第二次违规停放,张贴《违停告知单》进行交通安全提示;第三次违规停放,通报车主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并督促其学习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次违规停放,校门出入系统对该车实行一周暂停处罚,按照校外车辆对待;第五次违规停放,校门出入系统对该车实行一个月暂停处罚,按照校外车辆对待。车辆违规信息定期在安全保卫处网站公示,违规处置措施每半年为一个记录周期。

第三十七条 超标电动自行车、不符合滁州市道路行驶要求的电力驱动滑(平)板车等“五类车”、未安装车牌的电动自行车在校园内行驶和停放,学校安全职能部门有权进行管制,并联系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章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原《滁州学院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校政〔201974号)、《滁州学院校内电动车通行管理规定(试行)》(校政〔202062号)同时废止。


终审人:王岽